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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04-06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校勤工助学育人平台健康、有序地发展,培养学生“三早(即早立志规划人生,早理论联系实际,早参加社会实践)”意识及公益服务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做到知行合一。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工作,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和审核每月酬金。

第五条 各用工部门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培训、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工作部负责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基金的管理、统计及每月酬金的复核。

第七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部负责将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至学生校园卡内。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设岗申请,学生工作部对申请的岗位数量和类别进行审核,并根据勤工助学总预算统筹安排各用工部门的预算。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公益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公益岗位是自愿参加,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岗位,不计报酬,对象不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制定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岗。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岗位的设置要求做到定岗定编,优化配置;一岗一责,岗责匹配;科学高效,资助育人。禁止重岗(不包含部分用工部门的临时岗),一经发现重岗,只按薪酬最高的岗位发放酬金。

第十一条 校内用工部门设置的公益岗需参照固定岗要求。各用工部门设置的公益岗位,应不少于用工部门固定岗的10%,不超过200%。

第四章 校外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外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校外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根据用工部门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

第五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将用工部门招聘信息通过统一渠道发布。学生可选择报名,所在院(系)根据用工部门招聘条件推荐申请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自行组织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并将录用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时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于某些技术含量高,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工部门应与学生工作部协商录用。

第六章 岗位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学生培训、管理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开支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各院(系)、各部门所聘用的学生助理。学生参与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其签订协议支付。

第七章 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人每月酬金不超过600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5元人民币,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每月下旬通过学生校园卡发放上一个月的酬金。各用工部门需按规定提交发放酬金相关材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校内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重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不遵守用工部门管理规定者,用工部门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部门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新院〔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