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广东分行”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指“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本核算年度”指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算时点,广东分行对本核算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进行核算。
第六条 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本金对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I)=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逾期本息(B);
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1)+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第七条 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本金对应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与分担:
(一)当I≥0时,则返还学院额度G1=I;
(二)当I<0时,则学院分担额度G1=I×50%,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广东分行分担额度K1=I×40%;
(三)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各系助学贷款经办人继续催收,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筹。回收资金的最终清算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确定。
第八条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
返还风险补偿金应用于催收助学贷款本息、弥补助学贷款风险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十条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用途:
(一)优先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二)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家访、办公设备购置、社会实践、助学团队建设、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专项工作补贴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奖励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系和个人;
(四)用于其他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十一条 返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学院确保依法合规使用返还资金,依据本办法制订返还资金的使用细则,强化资金管理;
(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负责对学院返还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况,将自愿接受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返还的惩罚;
(三)返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学院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